合伙人
黄永罗律师,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藏自治区律师代表大会第七届理事,专注深耕建设工程法律领域。
黄永罗律师 2015 年毕业于西藏大学,毕业后进入西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工作,直至 2018 年。任职期间,参与大量法律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与政府法律实务工作,熟悉公权力运行逻辑,积累处理复杂法律事务、多方利益协调的实务经验,为后续处理政府项目、公共工程类建设工程纠纷打下扎实基础。
2019 年,黄永罗律师入职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凭借专业能力迅速成长为律所合伙人。执业核心业务方向为建设工程法律服务,服务对象涵盖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实际施工人,提供建设工程全流程法律服务。 诉讼业务方面,擅长处理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认定、工程价款结算、工期延误索赔、工程质量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疑难案件,熟悉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相关法律规则,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非诉业务方面,可为企业搭建项目管理制度、修订完善合同文本、预判规避履约风险;担任多家建筑企业、建设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为重大工程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提供全套法律支持。作为律所合伙人,能够带领律师团队,针对建工领域疑难复杂问题提供体系化综合解决方案。
黄永罗律师秉持 “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根基,以丰富的实务经验为依托,以尽责勤勉的态度为准则,致力于成为客户在建设工程法律风险防控与争议解决领域最值得信赖的伙伴” 的服务理念。凭借严谨逻辑、清晰庭审表达、高效谈判能力与务实解决方案,在建工法律服务领域拥有良好行业口碑。
典型案例详情
案例 1:国道 318 线勘察设计合同仲裁案
申请人 A 公司依据交通运输部对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主张向被申请人超付勘察设计费,申请仲裁要求返还 9525 万余元及对应资金占用利息,案件标的合计约 1.21 亿元。 双方核心争议:合同仅约定按 “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 计取勘察设计费,未明确是采用西藏交通厅批复还是交通运输部批复。仲裁庭结合缔约背景、项目审批流程、合同履行付款情况、新旧概算编制办法适用规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认定应当以西藏自治区交通厅批复作为结算依据,申请人实际付款金额为交通厅批复金额约 90%,不存在超付,最终裁决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仲裁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例 2:实际施工人代位主张质量保证金纠纷案
原告二人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完成昂仁县达局乡江嘎村公路路基、路面施工。项目分项工程 2020 年 11 月完成质量鉴定合格并交付,整体工程后续才完成竣工验收。第三人(被借用资质企业)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到期质保金,原告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发包人返还质保金 1162606 元。 被告抗辩缺陷责任期应当自整体竣工验收时间起算,质保金尚未到期。法院审理认为,缺陷责任期应当按合同约定从实际交工日期起算,而非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案涉缺陷责任期已经届满;第三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实际施工人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判决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返还质量保证金 1162606 元,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黄永罗律师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例 3: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承建墨竹工卡县 2020 年高标准农田(工卡镇)项目,工程完工验收后,双方就结算依据产生重大分歧。被告主张应当以财政评审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返还超付工程款;原告主张以多方盖章确认的竣工结算书作为结算依据。 法院裁判观点:案涉施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以审计、财政评审结论作为双方民事结算依据,财政评审属于行政监管行为,不能直接约束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工程价款结算。本案应当采纳多方签字盖章的竣工结算书作为结算金额。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合计 607252.62 元,并承担质保金对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同时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本诉、反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黄永罗律师,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耕建设工程法律领域。曾在政法委从事法律实务,熟悉政府项目运作。擅长工程价款结算、质量、勘察设计合同等纠纷诉讼仲裁,也提供合同风控、项目法律顾问等非诉服务,办理多起标的额巨大的疑难建工案件,实务经验丰富。